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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总体目标是早期发现有听力障碍的儿童,测听听力检测设备并能给予及时干预,减少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
1、筛查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职责: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并转诊,对通过筛查的高危儿要建议其定期至儿童保健网络随访。
2、检测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获得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新生儿听力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3)职责:负责听力障碍确诊,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建议确诊患儿进入干预程序。
(二)人员要求
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筛查人员
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实施,由经过听力学专门培训的技(护)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2、检测人员
(1)业务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听力诊断的业务工作。
(2)听力测试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3、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文字处理及统计)技术且有档案管理的工作经验。
(三)房屋要求
1、筛查机构
设置1间相对比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配备诊察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
2、检测机构
(1)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的测听室2间。
(2)诊室1间,并配诊察床,面积至少在10平方米。
(3)综合用房1间。
(四)设备要求
1、筛查
设备
用途
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仪
快速筛查新生儿听力情况
计算机
登记数据分析
2、检测
设备
用途
诊断型听性脑干诱发电位仪
综合评估听力损失的性质、程度并进行鉴别诊断
诊断型耳声发射仪
声导抗仪
便携式听觉评估仪、纯音听力计(具备声场及VRA)
计算机
登记、数据分析
二、筛查 
(一)对象 
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普遍性筛查,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当地情况,至少进行听力障碍高危新生儿筛查。
听力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8、细菌性脑膜炎;
9、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10、机械通气时间5天以上;
11、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二)时间 
实行两阶段筛查:出院前进行初筛,未通过者于42天内进行复筛,仍未通过者转听力检测中心。告知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筛查仍应结合听性行为观察法,3年内每6个月随访一次。
(三)环境
应有专用房间,通风良好,环境噪音低于45分贝A声级(dB A)。
(四)方法 
耳声发射测试和/或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测试。
(五)步骤
1、清洁耳道;
2、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必要时可使用镇静剂;
3、两耳分别测试。轻轻放入探头,仪器自行显示结果,如未通过,需重复2-3次测试。
三、诊断 
复筛阳性的患儿由听力检测机构进行耳鼻咽喉科检查及声导抗、耳声发射、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检测、行为测听及其它相关检查,并进行医学和影像学评估,一般在6月龄做出诊断。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在随访过程中发现听力障碍应进行进一步诊断。
四、干预 
1、针对病因对可纠正性听觉障碍患儿进行相应的药物、手术治疗。
2、听力补偿或重建:
(1)助听器选配:对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觉障碍患儿,应首选配带助听器,一般可在6月龄开始验配并定期进行调试及评估,以达到助听器效果优化。
(2)人工耳蜗植入:对双侧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听力障碍患儿,应用助听器效果甚微或无明显效果,要进行人工耳蜗术前评估,考虑进行人工耳蜗植入。
3、听觉–言语训练。
4、社区–家庭康复指导。
五、质量控制
应建立并维护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库,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信息管理工作。数据库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础数据;
2、听力筛查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3、听力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4、康复机构工作质量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