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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六部门发文:推行医疗器械“阳光采购”

   关于开展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6〕1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关于完善公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印发2015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64号)等要求,为完善医疗器械(尤其是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秩序,建立健全本市医疗器械供应保障体系,加强对医疗器械全过程的综合监管,确保医疗器械“阳光采购”,在市政府总体规划和安排下,现就开展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采购纳入“阳光采购”统一管理

 

  自2015年7月起,本市建立了“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阳光采购平台”),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已全部上线使用。市阳光采购平台是一个直联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和监管部门,支持多种采购模式,适应现代化医药商务模式和物流管理,覆盖医药产品招标、采购、配送、使用全过程,政府相关部门共享共用信息的实时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具有统一性、公益性、服务性、监管性等特性。 

  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原医疗器械采购工作的基础上,应充分借鉴药品“阳光采购”的成功经验,使用全市统一的医疗器械统编代码和字典规则,规范医疗器械采购流程,利用市阳光采购平台已互通互联的有利条件,实现医疗器械“阳光采购”,并依此开展对医疗器械采购、配送、支付、结算等相关活动的实时监控,杜绝“线下采购”等现象,保证采购、配送、支付、结算信息的性和准确性,使医疗器械采购的阳光化运作不留“死角”。 

  此次纳入“阳光采购”的医疗器械范围暂定为医疗机构可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其他医疗器械将视情况逐步纳入“阳光采购”。 

  二、严格执行,完善和加强医疗器械采购和实际情况信息的准确性 

  在本市医保、卫生计生、食药监、物价等多部门共同努力下,市阳光采购平台整合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医疗器械统编代码和字典规则,实现了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维护、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提高了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在采购、配送、使用过程中的数据一致性和准确性,实现了医疗器械全流程的实时动态监控。 

  在此基础上,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依照市阳光采购平台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其自身的医疗器械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接口改造,与市阳光采购平台实现医疗器械采购、入出库和账务等的自动化互联,以及采购单据和账务的自动化流转与处理;依照统一发布的医疗器械统编代码信息进行本地系统维护,包括接收医疗器械基础字典与规则信息、比对并更新本地的相关字典;使用医保结算专网(包括前置机与通信线路),通过市阳光采购平台开展医疗器械采购活动。 

  尚未建有医疗器械管理信息系统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建成符合市阳光采购平台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管理信息系统,并完成与市阳光采购平台对接,按时开展医疗器械“阳光采购”。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配送)企业依照市阳光采购平台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其自身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改造,与市阳光采购平台自动互联,实现医疗器械采购的全部各类单据和账务的自动化流转与处理;依据统一发布的医疗器械统编字典与规则信息同本地的基础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有差异之处,须及时通过技术接口或业务渠道提交维护。 

  三、公开,多方共享医疗器械采购、配送、使用信息 

  为实现医疗器械“阳光采购”,管理部门将通过以下多种方式,在指定网站、媒体或通过相关工作机构公开和公布医疗器械采购、配送、使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