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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关于实施新修订《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更新时间:2024-07-31 13:16:59 关键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

关于实施新修订《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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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监管,确保公众用械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已修订并颁布了新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规范》的落实,国家药监局特制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旨在规范和指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规范》,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的各类现场检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的现场核查、经营备案后的现场检查,以及其他日常监督检查。


二、现场检查标准与流程


1. 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现场核查

   - 通过检查:企业适用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或能当场整改完成。

   - 限期整改:关键项目(标识为“※”项)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占比≤10%,且一般项目(无标识项)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占比≤20%。企业需在现场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报告,经复查合格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 未通过检查:关键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占比>10%,或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占比>20%。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直接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注: 合理缺项项目需企业书面说明理由,并经检查组确认。


2. 其他监督检查

   - 通过检查:企业适用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或能当场整改完成。

   - 限期整改:有项目不符合要求且不能当场整改完成。

   - 对于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处理,特别是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性的情况,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严肃处置。


三、实施要求


1. 即日起执行: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同时废止。

2. 加强培训宣传: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对《规范》及《指导原则》的学习培训,确保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准确理解和执行。

3. 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指导原则》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确保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有效实施,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请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至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